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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兰陵公主之死所引发的古代法律问题思考(岐国公主和兖国公主)

网络整理 2022-04-14 最新信息

刘辉驸马殴杀兰陵公主案是北魏时期的一宗大案,在《魏书·刑法志》中占据了六分之一的篇幅。而按照惯例,《刑法志》主要记载司法制度的变迁,而这个案子占据了如此大的篇幅说明在北魏法制史上有着重要影响。兰陵公主是北魏孝文帝的女儿,许配给了刘昶的后人刘辉。刘昶是南朝刘宋宗室,在政治斗争失败后投奔北魏。投奔北魏后,刘氏家族一直与北魏皇室通婚。刘辉与兰陵公主结婚后还算恩爱,但后来刘辉与公主侍女通奸引发了他们的第一次婚姻危机。通奸一事被发现时,侍女已经怀孕,兰陵公主便杀掉了这个侍女,并对其剖腹且肢解了那个未出世的孩子,并把两具尸体裸体展现在刘辉面前。从此,刘辉便与公主关系冷淡。此事发生在孝明帝时期,当时主政的灵太后听说后便召集门下省三位主官,决定让二人离婚。后来,刘辉与兰陵公主请托于高阳王元雍与宦官刘腾,劝说灵太后让其复合。复婚之后,却发生了一场更大的悲剧。驸马刘辉没有改掉其沾花惹草的毛病,与平民女子张氏、陈氏通奸。此时,兰陵公主已经怀孕,闻听此事与丈夫大吵了一场。而在争吵过程,二人动起手来,驸马刘辉将兰陵公主殴打致死,公主腹中胎儿也因此流产。在酿成了一尸两命的惨祸之后,刘辉立即逃亡了。在公主的葬礼上,灵太后懊悔万分,她认为公主是因为隐忍才造成了今日的悲剧,当初不该答应他们复婚的请求。随后,她指示门下省处理此案。以清河王元怿为代表的门下省做出判决:刘辉以谋逆罪处死,张氏、陈氏髡刑入宫,二人兄长发配敦煌。案件到了尚书省,崔肇等官员却认为处置不当。他们认为,公主是皇室成员,但也是刘辉的妻子,此事为刘辉家事,不能以谋逆论处;刘辉是将自己的孩子殴打致死,应当依据《斗律》判处徒刑。对于张氏和陈氏的兄长不应予以处理,因为二人的妹妹已出嫁,根据“出嫁从夫”和“期亲相隐”的原则,不应连坐。他们还提出,门下省只是内朝机构,并没有司法权,此案应交由尚书省刑部审判;在此案中,张氏和陈氏属于从犯,应当在刘辉归案后再做处置。此案争执了四五年之久,最后还是在灵太后的坚持下维持了门下省的原判。刘辉归案后遇到大赦、免于处罚,但第二年他就去世了。这个案子就这样落下了帷幕。案子虽然结了,但其所反映的问题却是北魏以及中国古代史上一直是引发论战的严重问题。

一、礼法自身的困境:剪不断,理还乱

中国古代政治以礼法为核心,对于礼法的解释与使用便成了政治运行的关键。皇室婚姻由于家庭成员的特殊性,这种婚姻具有公私两种属性。以兰陵公主和驸马刘辉的婚姻为例,公主与驸马既是君臣,又是夫妻。从国家层面看,公主是皇族,驸马是臣子,在公共领域,君权占主导地位;从家庭层面看,驸马是丈夫,公主是妻子,在私人领域,父权和夫权占主导地位。在涉及皇室婚姻的案件,君臣关系、父子关系、夫妻关系这三种伦理关系中哪一种应当成为断案依据,一直是历代主审官员所面临的难题。而在家庭伦理中,出嫁女性的身份认同也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出嫁女子与父家和夫家的关系,体现着父权与夫权的矛盾。根据君权和父权,兰陵公主是皇室成员,殴杀皇族罪同谋逆,门下省便以此做出判决;而根据夫权,出嫁女性在家庭关系中第一身份应当是妻子,而不是女儿,这种家庭暴力事件应当作为家务事处理,应当依据《斗律》处理;与此同理,张氏和陈氏已经出嫁,其娘家也不应连坐;尚书省便是据此做出判断。在北魏之后的历史中,这种问题也曾引发过激烈的讨论,最为典型的便是赵宋王朝的兖国公主离婚案。宋仁宗把兖国公主嫁给李玮,但夫妻二人性格不合,最终酿成了夜叩宫门的事件。宋仁宗和宰相宋庠认为此事应当从君臣关系出发,支持两人离婚;而吕诲、司马光等谏官认为对于出嫁公主来说,家庭关系应优于君臣关系,维系礼法,做天下臣民榜样,反对二人离婚。此事引发了长时间的争论,兖国公主凄凉死去才算落下帷幕。原本,君权、父权、夫权交织在一起,共同维系着王朝的秩序。但在涉及到皇室事务时,三种关系之间的矛盾便爆发了。在公共领域,自然是君权为尊。但在家庭领域,若不涉及谋反等政治事件,君权未必可以优先于父权和夫权。在处理皇室事务时,三者的矛盾往往会给主审官员出一道大难题。

二、汉化与胡化的反复:皇帝艰难的选择

一般认为,北魏是在孝文帝时才开始的。然而在事实上,汉化在北魏初期便开始了,不过只是局部的调整。道武帝的汉学修养不高,也没有制定多少汉化措施。但当他了解到汉武帝“立子去母”的做法时深以为然,并将其纳入北魏的宫廷制度。孝文帝在位时,大规模地实行汉化政策。但在其驾崩后,汉化进程面临着停滞。孝明帝时期,主政的灵太后并不是汉化的支持者。门下省的主官是保持着鲜卑文化的宗室王爷,理政皆从鲜卑习惯法入手。而参与这次案件讨论的官员主要以崔肇为代表的汉族士族和以元修义为代表的汉化鲜卑人。在非汉民族的政权中,汉化问题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但汉化与否及汉化程度皆取决于汉化的效果与目的,其评判标准就是是否有利于王朝的统治。例如,道武帝效法汉武帝的原因不是仰慕汉文明,而是认为汉武帝的举措有了规避女主干政,以便维护王朝统治。灵太后会选择门下省的判决,既有姑嫂亲情的考量,也有维护统治的考虑。事实上,在历代非汉民族的政权中,汉化过程从不是一以贯之,而是走走停停。在汉化的过程中,执政者都要仔仔细细地考虑、反反复复地权衡,力求实现王朝利益的最大化。金世宗在位时,金朝已入住中原近百年,汉化进程一直在进行中。但是,金世宗发现女真人在汉化后不善骑射时,立即叫停了汉化进程,考核女真人的骑射与国语。虽然没能真正阻止金朝的汉化进程,但对金朝政治与军事产生了一定影响。两种司法文明的碰撞,往往会造成司法官员的困境。

三、人治下的法治:皇权干预下的司法

中国古代社会虽然存在法治,但归根结底仍是一个人治社会。在司法过程中,皇权随时可以干预司法,影响司法结果。作为内朝机构的门下省虽然有管理皇室内部事务的职能,但并没有司法权。而在本案中,门下省竟然直接进行了司法审判。尚书省欲收回司法权,重新改判,却被灵太后驳回,崔肇也因此被停职。刘辉归案后,因孝明帝大赦天下,也免于刑事处罚。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在人治下的法治,终究是帝王统治意志的体现。正如汉武帝时御史中丞杜周所言,“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他指出,所谓法律,就是皇帝的旨意。司法官员对于法条的解释与使用并不是从法理出发,而是从上意出发。在本案中,影响判决结果的始终是灵太后的态度。在古代政治史中,内朝战胜外朝也是因为如此。而这种司法模式,往往使得法律在重大案件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越来越庞大,体系越来越健全,大修法典、死刑核奏等一系列法制上创举纷纷出现。但是,因为人治压制着法治,古代中国难以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

四、女性的另类妇德:特殊时代的特殊产物

中国古代一直奉行着一夫一妻多妾制,礼法也多向男性倾斜。在社会道德体系中,女性要将成为淑女作为自己的目标。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有所废弛,女性形象却有所颠覆。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悍妇和妒妇大量出现,她们不允许丈夫纳妾。妒忌本属于七出之条,但在南北朝时期却出现了“以妒防奸”的另类妇德。正因为如此,许多男人不能纳妾。无论是南方还是北方,许多家庭呈现出了一夫一妻的状态。即使是王导、谢安、桓温这些上层人物,也因畏惧悍妻而不敢纳妾。即使正妻无子,纳妾也是一件艰难的事情。例如,谢安正妻刘氏一直无子,谢家子侄及门生多次劝刘氏为谢安纳妾,但最终仍是以失败告终。在这种情况下,偷情与通奸成为纳妾的替代品。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士族政治。上层女性往往出生豪门大姓,娘家势力可以让他们在夫家呼风唤雨。在南北朝的立法实践中,偷情与通奸这一类违法行为一直缺乏有效的界定,后续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同时期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行为的处罚也并不严重。这使得男人们对于这一类行为有恃无恐,只要没有被妻子发现就万事大吉。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刘辉才会通奸,兰陵公主也会以妒防奸,这也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北魏是由鲜卑人建立的政权,女性在政治、社会、家庭关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而从灵太后本人情况看,她是一个执政的女主,而且一直在维护皇室女性的权益。作为孝文帝的长媳,灵太后一直在维护小姑和妯娌。在灵太后的丈夫宣武帝在位时期,济南公主突然去世,有传闻其是为驸马卢道虔所害。作为兄长的宣武帝并没有细究,而灵太后执政后却将卢道虔贬为庶人。汝南王多次家暴妻子,灵太后在得知汝南王妃被丈夫打得不能下床后,规定了命妇卧床百日必须上报。兰陵公主的案子证据确凿,灵太后自然要严惩刘辉。但从整个古代史来看,魏晋南北朝的悍妇及妒妇恐怕不是历史的常态。后来随着士族政治的瓦解、礼法的强化,这两种女性便不再是主流。

综上所述,这个案件折射出北魏、魏晋南北朝乃至汉唐之间的方方面面,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问题。魏晋南北朝是一段历史插曲,连接着秦汉与隋唐。北魏是十六国北朝的重要转折,而这个案子却折射出了北魏的方方面面。而这些问题往往伴随着整个古代社会,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中长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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