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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获罪可宽免是永恒的主题,谈西周至唐的相关法规

网络整理 2019-06-02 最新信息

之所以只谈西周到唐朝的这段法律史,主要是如果加入宋朝以后的“宽免”内容,篇幅过长了。因此,本人会对唐朝以后的法律谈另外一个未成年人保护地问题。

(1)对未成年人刑事免刑(有条件),是从奴隶社会开始就存在的法律原则,任性不能倒退到奴隶社会:从西周到三国前更多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少年儿童进行赦免

《周礼》中有三赦。三赦中有一赦就是幼年,虽然犯罪但不加刑。这一法律原则延续三千年,期间的定鼎朝代就是唐朝。

《周礼》这本书能否作为证据呢?该书据传是西周周公旦所做,后来流失。汉景帝到武帝之际被河间王刘德征收到此书。因为先秦学者很少引用此书,一直被认为是西汉伪作。但因,《周礼》保留了不少西周时的史料,虽然被怀疑是伪作,但并不妨碍其作为资料使用。

其中《周礼·秋官·司寇》中就说: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齿者,皆不为奴。

这就是“三赦”——幼弱、老旄、蠢愚(精神残疾)。七十岁以上为老,未齿为幼弱。

《礼记·曲礼上》又言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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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具体如何应用没有详细说明。

(2)秦国的有限地区、秦朝短时期的变态,并不能割断“三赦”的连贯性

从西周到东周的春秋战国时期,该法律原则为中国境内各政权所遵守,到了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异军突起。同为法家的李俚和商鞅对此产生不同观点。

秦国虽强但毕竟只是“一国”,统一“六国”时间又太短,“天下苦秦”的心态使得秦朝、秦国在当时和整个封建社会史的名声都不好。因此,秦国、秦朝的观点并非主体。

法家代表李俚(前455年—前395年)甚至将儿童赦免扩展到类似于我们今天的“未成年人保护”范畴。其《法经·具法》说: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但是,法家最著名的代表商鞅则不这样认为。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认为:无论你的地位如何、对国家是否有过功劳、是否干过好事、是否是忠臣孝子等等,都不是赦免的理由。

但在实际执行中,秦国、秦朝则出于“利益”(经济和军事直接利益)因素,从另一方面继承了“三赦”原则。秦国虽不以年龄作为赦免的标准,却以身高为界限对“未成年人”进行减刑、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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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秦国、秦朝地法律,凡身高不满6尺(秦一尺折23.1厘米,六尺即不到1.39米)者不追究某些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对国家资源的储备。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秦朝的法律是在用“法”的这种形式,保证君主法令畅通、国家实力迅速增大的方式。

《法律问答》书简中就有案例对此进行说明,即: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不当论及赏(偿)稼。

这句话简单地说,就是未高六尺的某甲的马吃了人家的粮食,该如何进行处罚?在实际执行中就是不必处罚,但需要赔偿损失。

(3)自汉到隋,从保护儿童到保护未成年人

汉灭秦后,全面恢复了“三赦”理念,具体到保护未成年人问题上,其实还是我们现代意义的少年儿童。十岁以下的少年有两种年龄标准十岁以下或七岁以下进行保护、有条件赦免。同样,对老年人的规定也是七十、八十两种标准。不同皇帝会在这两种标准间进行选择。

毕竟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皇王本身就是法律的代表,他们一句话就是法律。

三国两晋以后,未成年人地保护才开始出现,不同时期对其保护时而是对少年儿童的保护、赦免,时而提高到青少年。某些时段,已经和近现代社会类似了。由此,各个朝代就在五个标准年龄段间上上下下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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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年龄标准分别是:八岁、九岁、十岁、十三岁、十四岁。越是相对和平时期;越是相对经济发展较好时期;儒家文化影响越大时期,“慎刑”思想就越浓重,保护、赦免的未成年人年龄的标准就越高。同时,以“成丁”作为年龄标准成为主流。其实,这和秦国、秦朝的做法类似,都是以国力提升,将人作为一种国家资源看待。

到了隋朝,由于经济发展,“成丁”的年龄日渐提高。《隋书·食货》记载:隋文帝时期21岁成丁(北朝某些时已如此),隋炀帝时期则22岁成丁。由此,处在“未成丁”时期的人就成为法律保护、赦免的对象。但具体如何施行,仍然没有详细固定下来。

这一历史任务到了唐朝,由长孙无忌完成。

(4)大唐之所以大,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它对之前中国历史进行了一次详细地总结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对已有制度、思想进行大规模总结固化并有所发展的时期。从法律上说,从对未成年人保护、赦免方面讲,唐朝更是有了系统化表述。这就不得不提《唐律疏议》这部法典。《唐律疏议》是有发展历程的。

因为不同时代,法律必然会有所变化。但因为皇帝、先皇所制定的法律有某种“神圣”,所以,后世不能直接去修订。因此,就采用类似今天的“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法律条文不符合现在情况的部分进行修改说明。由此,我们在看《唐律疏议》的时候,里面会有许多“条件限制”说明。

《唐律疏议》是对《武德律》(唐高祖)、《贞观律》(唐太宗)、《永徽律》(唐高宗)的总结结。李治发现:无论是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对律法的解读,因为各种原因在执行中使用了不同的解读,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法律解释。这样,很容易造成同样罪行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执行,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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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他命令长孙无忌等人在三部法律的基础上,以“疏”的形式进行了逐条解释,由此形成了《永徽律疏》也就是现在的《唐律疏议》。

在《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中,有对“未成年人赦免”方面最集中的阐释,还有一些小的细节在其他章节中,本文就不一一介绍了。

按照年龄,《唐律疏议》分为三种情况:

A.对儿童地宽免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其中缘坐就是连坐。

教令就是教唆者。

解释很简单,就是凡事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的孩子犯罪,无论犯任何罪都不用承担责任。很显然,这是针对儿童。那么犯了罪必然有受害者,受害对象,那么怎么办?法律不可能对此没有规定。因此,去处罚谁呢?就是由教唆者去承担刑罚、去给予赔偿。

B.对少年儿童地宽免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余皆勿论。”

八十岁以上八十九岁以下,七岁以上十岁以下的孩子,以及身体和精神残疾的人(笃疾),除了犯谋反、忤逆、杀人等重罪,上书皇帝请示如何处理外;除了抢劫盗窃、伤害五服以内血亲亲人(前边的忤逆就是针对父母、祖父母等)可以拿钱赎罪外,一切罪行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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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针对老百姓的,对于有官爵的人属于“盗及伤人”的情况时,可以以官当罪、除名、免官进行处罚,不许花钱赎罪继续当官。

C.对有官爵的人、未成年人地宽免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废疾指的是侏儒、痴痖、腰脊折、一肢废等情况。

对于以上人犯流放刑罚以下折可以花钱赎罪(收赎);反流放的押到流放地后免除劳役。其实,就是在流放地给牢狱、官府做些杂役。

如上,就是从西周到唐朝关于未成年人在刑罚上的宽免说明。总体上说,唐朝的法律比较先进,有很多开创性的贡献。例如对不同国籍、宗教的管理;对商托儿地处罚等等。

比如对于违反婚姻自由地处罚,被逼迫的未成年男子(18岁以下)及未出嫁女可以免除“违律嫁娶”的罪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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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历史不可能倒退。去年对于未成年保护问题的辩论,作为国民当然可以考虑。但在讨论问题的时候需要理性,不要因为你自己以后永远不可能再是未成年人了,就可以为了阅读量、关注度而肆意胡言。未成年人保护是必须的,宽免也是必须的。任何人不能倒退到茹毛饮血的年代。

回味历史,就是在回味人类历史所走过的道路。人是不能越活越抽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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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坐古谈今(今日头条)

原文链接:http://www.toutiao.com/a669717889934164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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