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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行程报价单,旅行社费用明细表

网络整理 2023-12-10 最新信息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旅行社行程报价单的一些知识点,和旅行社费用明细表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旅行社计调要做行程报价给客人具体是一个什么样步骤要详细点
  2. 旅行社计调的流程
  3. 旅行社OP的职责是什么

一、旅行社计调要做行程报价给客人具体是一个什么样步骤要详细点

1、首先需要告知地接旅行社旅游团人员数量、到达离开准确时间、到达方式、最好有具体的车次和航班号,

2、要明确客人的年龄、性别比例、社会阶层,以安排宾馆酒店和客人用餐。同时在搞清楚客人的民族习惯,有没有饮食或者起居上的禁忌。

3、要对当地的目的地景点及各景点之间的距离有提前的规划,确保不会由于上下班高峰等因素导致行程出现不可预期的改变。

4、指定景点游览时间要有提前规划,通过地接以往经验确定最多的和最少的游览时间,在所有的游览时间上流出充足的时间裕量以保证每日的形成可以按时完成。

5、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6、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7、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8、第三条**旅**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11、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12、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13、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4、(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15、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16、受理申请的旅**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18、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旅**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第七条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9、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

20、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21、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

22、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23、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4、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2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26、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27、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28、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29、(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30、(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31、第十六条人民**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32、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33、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34、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35、第二十条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旅**政主管部门和****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36、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37、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38、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旅**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39、**旅**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0、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1、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旅**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2、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43、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44、第二十五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旅**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45、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46、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

47、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48、(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49、(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50、(四)旅**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51、(五)旅**?**煌ā⒆∷蕖⒉鸵癜才偶捌浔曜迹?

52、(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53、(七)旅游者**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54、(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55、(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56、(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

57、(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58、(十二)违反合同的**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59、(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60、(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61、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62、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3、第三十条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64、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65、第三十二条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66、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67、(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68、(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69、(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70、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71、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政管理部门。

72、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73、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用的旅游团队。

74、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75、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76、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旅**政主管部门会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77、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78、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79、第四十条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政管理部门和**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80、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政管理部门、**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81、第四十一条旅游、**、**、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82、第四十二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83、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84、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85、第四十五条旅游、**、**、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86、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7、(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88、(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89、(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90、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91、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92、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93、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同第四十八条。

94、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95、(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96、(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97、(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98、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旅**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第四十六条,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99、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00、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0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02、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3、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04、(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105、(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106、(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107、(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108、(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109、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10、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1、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12、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113、(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114、(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115、(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116、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7、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18、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19、(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用的;

120、(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121、(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用的旅游团队的。

122、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第五十七条;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123、(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124、(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125、(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126、第六十四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127、第六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8、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9、(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130、(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131、(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132、(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133、(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34、第六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

135、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二、旅行社计调的流程

一、接受报名:签订《组团旅游合同》,全额收款,交财务部入帐,填写交款记录,成团。

二、编制(预报)计划:向目的地接待社询价的同时编制出团计划《团队接待通知书》;向行程中的各接待社发出预报。

三、编制结算: 1.编制概算,报财务审核,总经理签字后开始作业; 2.凭《概算单》、《组团合同》、地接社《确认》件、正式计划—《团队接待通知书》填写《借款单》,经部门经理签字,报财务审核,总经理签字后领取借款。

四、订票作业:仔细落实并核对计划,向票务人员下达《团队订票单》,注明团号、人数、航班(车次)、用票时间、票别、票量,并由经手人签字。如遇变更,及时通知票务人员。

五、书面确认:督促接待社在最短的时间内(8—24小时)书面确认。确认重点为:机(车、船)票、用房、用车、结算等。

六、发出正式计划:早于出发前发出正式计划,要求:正式打印,加盖计划专用章,一式两份(发出、留存各一份)。督促回执。

七、选派导游:向导游交代接待计划,确定团队接待重点及服务方向;

八、最终确认:出发前24小时与对方核对计划,要求对方最终确认。向对方催要〈结算单〉。

九、付款:确认团队质量无异议,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允许预付)将团款汇入地接社帐户。

十、报帐:团队行程结束,一周内清帐。填写《决算单》,连同《概算单》一式两份、《组团合同》、地接社《确认》件、地接社《结算单》、《团队接待通知书》原始凭证,交公司财务部报帐;

十一、登帐:部门将涉及到该团的协议单位的相关款项及时登录到《团队费用往来明细表》中,以便核对。十二、归档:整理该团的原始资料,每月底将该月团队资料登记存档,以备查询。

根据对方询价编排线路,以《报价单》提供相应**信息(报价);

接到组团社书面预报计划,将团号、人数、国籍、抵/离机(车)、时间等相关信息登录在当月团队动态表中。如遇对方口头预报,必须请求对方以书面方式补发计划,或在我方确认书上加盖对方业务专用章并由经手人签名,回传作为确认件;

编制接待计划,将人数、陪同数、抵/离航班(车)、时间、住宿酒店、餐厅、参观景点、地接旅行社、接团时间及地点、其他特殊要求等逐一登记在《团队动态表》中;

向各有关单位发送计划书,逐一落实。

1、用房:根据团队人数、要求,以传真方式向协议酒店或指定酒店发送《订房计划书》并要求对方书面确认。如遇人数变更,及时做出《更改件》,以传真方式向协议酒店或指定酒店发送,并要求对方书面确认;如遇酒店无法接待,应及时通知组团社,经同意后调整至同级酒店。

2、用车:根据人数、要求安排用车,以传真方式向协议车队发送《订车计划书》并要求对方书面确认。如遇变更,及时做出《更改件》,以传真方式向协议车队发送,并要求对方书面确认。

3、用餐:根据团队人数、要求,以传真或电话通知向协议餐厅发送《订餐计划书》。如遇变更,及时做出《更改件》,以传真方式向协议餐厅发送,并要求对方书面确认。

4、地接社:以传真方式向协议地接社发送《团队接待通知书》并要求对方书面确认。如遇变更,及时做出《更改件》,以传真方式向协议地接社发送,并要求对方书面确认。

5、返程交通:仔细落实并核对计划,向票务人员下达《订票通知单》,注明团号、人数、航班(车次)、用票时间、票别、票量,并由经手人签字。如遇变更,及时通知票务人员。

逐一落实完毕后(或同时),编制接待《确认书》,加盖确认章,以传真方式发送至组团社并确认组团社收到。

编制团队《概算单》。注明现付费用、用途。送财务部经理审核,填写《借款单》,与《概算单》一并交部门

经理审核签字,报总经理签字后,凭《概算单》、《接待计划》、《借款单》向财务部领取借款。

编制《接待计划》及附件。由计调人员签字并加盖团队计划专用章。通知导游人员领取计划及附件。附件包括:名单表、向协议单位提供的加盖作业章的公司结算单、导游人员填写的《陪同报告书》、游客(全陪)填写的《质量反馈单》、需要现付的现金等,票款当面点清并由导游人员签收。

填制公司《团队结算单》,经审核后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于团队抵达前将结算单传真至组团社,催收。

团队行程结束,通知导游员凭《接待计划》、《陪同报告书》、《质量反馈单》、原始**等及时向部门计调人员报帐。计调人员详细审核导游填写的《陪同报告书》,以此为据填制该《团费用小结单》及《决算单》,交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并由财务部经理审核签字,总经理签字,向财务部报帐。过去一个团队结束,组团社不会把游客反馈的小建议和意见反馈到地接社,因为又会增加通讯成本,现在你把游客的建议直接通过网上会员传真发给地接社就行了,费用可以忽略不计.

三、旅行社OP的职责是什么

为公司小包团、订制团订单提供行程安排及报价等事宜;为公司旅游订单提供排单支持。

1、熟练完成团队**作,控制采购成本;

2、采集所负责地域的旅游资源,完成线路设计、行程编写、报价相关;

3、协调相关人员完成团队接待工作及处理旅游团组在途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4、找出特色精品线路,协助推广;

5、落实实际行程中各环节具体**作事宜;

6、为旅游订单相关排单提供支持。

旅行社(Travel Agency),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定义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者或制作**商或**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

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的行业机构。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出境,

入境和**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的经营活动。旅行社的营运项目通常包括了各种交通运输票券(例如机票、巴士票与船票),套装行程,旅行保险,旅行书籍等的销售,与国际旅行所需的证照(例如**、**)的咨询**。

最小的旅行社可能只有一人,最大的旅行社则全球都有分店。从旅行社衍生的职业有:领队、导游、票务员、**专员、计调员(旅游**作)等。经营旅行社是必须要持有当局发出的有效牌照,并且必须是某指定旅行社商会的会员才能经营旅行团,进行带团旅行。

旅行社根据工作内容,大致分为四个岗位:外联OP(即业务员)、计调、财务、行政内勤。

即业务员,地接社外联OP,面对的是组团部,接待组团社交给团队;组团社的外联OP,面对的直接是客人,如企业、个人有外出旅游需求的人士;同业散客的外联OP,客户同样是组团社。

计调,是旅行社特有的一个岗位,根据旅游要素,分为大交通(票务)、景区、用餐、用车、住宿等各项专业分工后,可分为房调、车调、票务计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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